運動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106 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中心會議通過
106 學年度第1 學期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
106 學年度第1 學期第5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6 月9 日 109 學年度第3 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7 月6 日109 學年度第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運動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全和多元文化發展,培養運動專長與終身運動之習慣,完成全人教育的理想為宗旨,依據「國立宜蘭大學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訂定「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遴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遴選要點另訂之。中心主任綜理中心事務;得視任務編組需要設置行政教學組長、場地活動組長及職員或助教若干人,協助本中心事務推展。
三、 本中心負責業務:
(一) 全校體育課程規劃與實施
(二) 綜理全校體育行政業務
(三) 辦理全校體育活動
(四) 體育場館營運與管理
(五) 運動代表隊組訓與管理
(六) 辦理運動訓練營
四、 本中心為推動各項業務,設下列會議:
(一) 中心會議:為本中心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本中心重大事項。會議成員為本中心全體教師,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開會議,每學期至少二次,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二) 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代表組成,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審議本中心教師有關聘任、聘期、提敍、升等、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資遣原因認定、借調、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師休假、延長服務、名譽教授之聘任、校長交議事項及其他依法令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之事項。每學期得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要點另訂之。
(三) 課程委員會議: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學生代表組成,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審議本中心負責各類課程相關事宜,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要點另訂之。
五、 本要點經運動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博雅學部部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