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大學城南校區棒球場地管理辦法
110年11月17日110學年度第1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7日110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3月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9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加強維護城南校區棒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各項設施,並充分發揮其功能,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城南校區棒球場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本場地:
一、符合場地設置目的之體育活動。
二、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
三、具有文化性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四、其他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三條 校內團體借用本場地須於7日前、校外機關團體須備文於10日前派員至本校運動教育中心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准並繳清費用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本場地借用優先順序:
一、本校體育教學。
二、教育部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主辦之棒球比賽。
三、校際體育競賽。
四、本校核准之大型活動。
五、本校校代表隊訓練。
六、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社團之體育活動。
七、其他符合第二條之校外活動。
第五條 收費標準:(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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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收費 |
校際收費 |
外借場地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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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單位及社團 |
本校教職員工生 |
一級 |
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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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大專體總 |
溪北地區各中、小學 |
校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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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費 |
免收 |
一仟元 |
一仟元 |
免收 |
免收 |
二仟五佰元 |
上午場:08:00~12:00 下午場:13:00~17:00 每場為一收費單位 |
保證金 |
免收 |
二仟元 |
一萬元 |
第六條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內容,或逕行轉讓,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第七條 借用完畢時,須將場地整理清潔,並經管理人員檢查環境清潔及器材設備等無損壞情事後,始可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倘有前揭未清潔及損壞情事者,本校得逕行僱工復原及修復,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第八條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如本校有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九條 本場地出借收入應依「國立宜蘭大學場地設備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之場地收入分配原則,提撥充作校務基金。
第十條 本場地借用案件除得依「國立宜蘭大學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辦法」外,應依本辦法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博雅學部部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