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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城南校區棒球場地管理辦法

1101117110學年度第1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

110127110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3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9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加強維護城南校區棒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各項設施,並充分發揮其功能,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城南校區棒球場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本場地:

一、符合場地設置目的之體育活動。

二、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

三、具有文化性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四、其他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三條   校內團體借用本場地須於7日前、校外機關團體須備文於10日前派員至本校運動教育中心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准並繳清費用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本場地借用優先順序:

一、本校體育教學。

二、教育部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主辦之棒球比賽。

三、校際體育競賽。

四、本校核准之大型活動。

五、本校校代表隊訓練。

六、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社團之體育活動。

七、其他符合第二條之校外活動。

第五條   收費標準:(單位:新臺幣元)

校內收費

校際收費

外借場地費

備註

校內單位及社團

本校教職員工生

一級

二級

教育部

大專體總

溪北地區各中、小學

校外單位

場地費

免收

一仟元

一仟元

免收

免收

二仟五佰元

上午場:08:00~12:00

下午場:13:00~17:00

每場為一收費單位

保證金

免收

二仟元

一萬元

第六條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內容,或逕行轉讓,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第七條   借用完畢時,須將場地整理清潔,並經管理人員檢查環境清潔及器材設備等無損壞情事後,始可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倘有前揭未清潔及損壞情事者,本校得逕行僱工復原及修復,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第八條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如本校有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九條   本場地出借收入應依「國立宜蘭大學場地設備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之場地收入分配原則,提撥充作校務基金。

第十條   本場地借用案件除得依「國立宜蘭大學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辦法」外,應依本辦法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博雅學部部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