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106學年度第1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運動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10年6月9日 109學年度第3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依據「國立宜蘭大學各學系(所、中心)、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設置「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並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二)學生代表:三名,由學生自治團體推派,日間部推派二名代表,進修學制推派一名代表擔任。
三、本委員會設置校外諮詢委員至少一名,聘請相關學者擔任,就課程相關事項提供建議。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委員會職掌權責:
(一)研議有關本中心課程之規劃、架構、協調、檢討、修訂等事項。
(二)審議本中心開設之課程。
(三)研議由校外諮詢委員所提出之建議事項。
(四)研議其他與課程相關之事項。
七、會議進行方式: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要點經由運動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陳報教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