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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聘任作業與指導費核發辦法

98.6.22.97學年度體育室第七次室務會議通過

98.7.7.97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 7 18 105學年度第2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運動興趣,強化體能與技術,

   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聘任原則:

   (一)各項運動代表隊,均得聘請指導老師,輔導隊務運作或協助技藝傳授

   (二)指導老師之聘任,以校內學有專長之教職員工為原則,

         若有必要聘請校外人士為指導老師時,須向運動教育中心核備,

         轉陳校長核准後聘請。

   (三)指導老師之聘請,由各隊負責人接洽,

         經同意後將名單送運動教育中心轉陳備案,並核予指導費。

   (四)不論內聘或外聘,指導老師每人以指導本校一個運動代表隊為原則。

 

第三條  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的職責:

   (一)負責指導代表隊發展及隊務運作等事項。

   (二)出席指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

         運動教育中心活動之特殊問 題與重大事件。

   (三)指導學生代表隊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或活動。
   (四)校外重大活動或具有安全顧慮之活動,於必要時隨隊指導。
   (五)對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之獎懲。

 

第四條  運動代表隊指導費之發放原則:老師指導費標準為每小時七佰二十五元,

        每學期以不超過三十六小時計算各運動代表隊於每學期末將提交訓練記錄。

        運動教育中心則於學期末,依指導老師實際出席訓練之時數,

        核發老師指導費。

 

第五條  經費來源:

   (一)運動代表隊老師指導費之經費,由本校編列之社團指導

         暨活動補助費專款項下支應。

   (二)年度核發之經費總額,以不超過預算額度為原則;

         如年度經費不足,則視經費情況,取消或酌減補助金額。

 

第六條  本辦法經運動教育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