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聘任作業與指導費核發辦法
98.6.22.97學年度體育室第七次室務會議通過
98.7.7.97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 年7 月18 日105學年度第2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運動興趣,強化體能與技術,
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聘任原則:
(一)各項運動代表隊,均得聘請指導老師,輔導隊務運作或協助技藝傳授。
(二)指導老師之聘任,以校內學有專長之教職員工為原則,
若有必要聘請校外人士為指導老師時,須向運動教育中心核備,
轉陳校長核准後聘請。
(三)指導老師之聘請,由各隊負責人接洽,
經同意後將名單送運動教育中心轉陳備案,並核予指導費。
(四)不論內聘或外聘,指導老師每人以指導本校一個運動代表隊為原則。
第三條 運動代表隊指導老師的職責:
(一)負責指導代表隊發展及隊務運作等事項。
(二)出席指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
運動教育中心活動之特殊問 題與重大事件。
(三)指導學生代表隊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或活動。
(四)校外重大活動或具有安全顧慮之活動,於必要時隨隊指導。
(五)對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之獎懲。
第四條 運動代表隊指導費之發放原則:老師指導費標準為每小時七佰二十五元,
每學期以不超過三十六小時計算。各運動代表隊於每學期末將提交訓練記錄。
運動教育中心則於學期末,依指導老師實際出席訓練之時數,
核發老師指導費。
第五條 經費來源:
(一)運動代表隊老師指導費之經費,由本校編列之社團指導
暨活動補助費專款項下支應。
(二)年度核發之經費總額,以不超過預算額度為原則;
如年度經費不足,則視經費情況,取消或酌減補助金額。
第六條 本辦法經運動教育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