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9學年度第4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學年度第2學期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9學年度第5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中心會議通過
112 學年度第 4 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運動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依據「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設置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審議有關本中心教師(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資遣原因認定、借調、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師休假、延長服務、名譽教授之聘任、校長交議事項及其他依法令須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
當然委員為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 集人事前指定本會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推選委員由本中心全體教師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人員中推選,副教授職級以上之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人數不足時,由本中心遴聘相關具適當職級之校內外教師,提經本中心會議通過,送請學部長轉校長核聘。
本會審理聘任及升等案件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新聘任及升等案不得參與表決,如因高階委員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會議時,由本中心遴聘相關專長且職級相當之校內外教師擔任委員,提經本會通過,送請學部長轉校長核聘,遞補出席審議該新聘或升等案並至該學年度止。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升等之審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遇有關本人、配偶、前配偶及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審議事項時,應行迴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本中心中心會議及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