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辦法
99.06.02 98學年度第6次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
99.06.14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17 99學年度第1次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通過
106 年7 月18 日105學年度第23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108年01年18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01988號核定
第一條 本校為培育體育運動人才、提升本校運動風氣與水準,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十九條辦理,訂定
「國立宜蘭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辦理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事宜。
第二條 本校辦理運動績優學生招生考試,應成立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相關學系主任及運動教育中心主任組成之。並秉持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審議招生簡章,決定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事項。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於受理報名
前二十天公告。
第四條 報考資格
1.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高職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
並於當年度招生簡章規定之運動項目中符合下列運動績優資格者(僅限報考該項目):
取得教育部頒布「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甄審、甄試資格,
且持有證明文件三年內者。
2.凡曾參加全國性運動會或甲組聯賽,且持有證明文件三年內者。
3.凡曾任高中職以上運動代表隊隊員,術科成績優異且持有學校證明文件三年內者。
第五條 招生名額
招生名額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其招生名額應納入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內計算,
並明定於招生簡章。本項招生若有缺額,得回流併入當學年度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內。
第六條 招生入學考試:
採考生繳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各相關學系訂定學科能力要求標準進行學科能力之檢定;
通過各相關學系學科能力檢定及報考資格者,方通知參加術科考試。
必要時得進行審查資料或口試。
術科考試項目由運動教育中心術科能力檢定小組訂定之,
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列入招生簡章。
第七條 錄取原則
依甄選結果及報名時選填之志願順序分發,分發原則明訂於招生簡章。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訂定各系別之最低錄取標準,以總成績排序,
先錄取正取生至滿額為止,餘為備取生。正取生應依照登記分發通知單上
通知之日期至簡章所規定之地點辦理登記分發,逾期視同放棄。
正取生報到後若仍有缺額,得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未逹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不予錄取。
考生如有缺考或筆試成績零分,不予錄取。
錄取生報到後,除以書面放棄錄取資格外,
不得報考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否則一經查明,即取消錄取資格。
第八條 錄取生如持偽造或不實學經歷及成績證明等,經發現後取消入學資格,
已入學者應予開除學籍。
第九條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
教務處以書面提出,由教務處依簡章及相關規定並會同相關學系處理
後逕予答覆;必要時得簽請校長組成處理小組,經討論後予以函覆。
第十條 辦理試務工作時,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考試,應主動迴避。
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時為止。
第十一條 本項招生經費收支應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招生簡章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
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