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大學室外田徑場地借用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室外田徑場地借用辦法
94.1.31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加強維護田徑場地之各項設施,並充分
發揮其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本校場地:
一、符合場地設置目的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文化性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
四、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三條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場地,須備文於一個月前派員至運動教育中心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准並繳清費用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田徑場地外借收費標準:
一、租借每場以四小時為單位,上午八點至十二點四萬元;下午一點至五點四萬元;夜間六點至十點六萬元。
二、租借上午及下午時段六萬元;租借下午及夜間時段八萬元;租借全天時段十二萬元。
三、租借須繳交保證金二萬元。
四、以上費用不含清潔費及工作人員加班費。
第五條 經核准借用之田徑場地,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內容,或逕行轉讓,違者取消借用資格。
第六條 借用完畢時,需將田徑場地整理清潔,並經管理人員檢查環境清潔及器材設備等無損壞情事後,始可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第七條 經核准借用之田徑場地,如學校有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