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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室外田徑場地借用辦法

國立宜蘭大學室外田徑場地借用辦法

94.1.31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加強維護田徑場地之各項設施,並充分

         發揮其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本校場地:

         一、符合場地設置目的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文化性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

         四、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三條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場地,須備文於一個月前派員至運動教育中心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准並繳清費用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田徑場地外借收費標準:

         一、租借每場以四小時為單位,上午八點至十二點四萬元;下午一點至五點四萬元;夜間六點至十點六萬元。

         二、租借上午及下午時段六萬元;租借下午及夜間時段八萬元;租借全天時段十二萬元。

         三、租借須繳交保證金二萬元。

         四、以上費用不含清潔費及工作人員加班費。

第五條   經核准借用之田徑場地,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內容,或逕行轉讓,違者取消借用資格。

第六條   借用完畢時,需將田徑場地整理清潔,並經管理人員檢查環境清潔及器材設備等無損壞情事後,始可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第七條   經核准借用之田徑場地,如學校有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