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大學半戶外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110年11月17日110學年度第1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21日11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3月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9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優質運動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加強維護半戶外運動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各項設施,並充分發揮其功能,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半戶外運動場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本場地:
一、符合場地設置目的之體育活動。
二、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
三、具有文化性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四、其他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三條 校內團體借用本場地須於七日前、校外機關團體須備文於十日前派員至運動教育中心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准並繳清費用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本場地借用優先順序:
一、本校體育教學。
二、校際體育競賽。
三、本校核准之活動。
四、本校校代表隊訓練。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社團之體育活動。
六、其他符合第二條之校外活動。
第五條 收費標準:
一、網球場(三面)、籃球場(一面)及排球場(一面)
對象 |
場地管理及清潔費用 |
保證金 |
水電費 |
校內各單位 |
一仟六佰元 /每面/每時段 (上、下午) 二仟元 /每面/每時段 (夜間) |
一仟元 /每面/每時段 |
六佰元 /每面/每時段 |
校外各單位 |
三仟二佰元 /每面/每時段 (上、下午) 四仟元 /每面/每時段 (夜間) |
三仟元 /每面/每時段 |
附註:每日分三時段,上午時段為08:00至12:00、下午時段為13:00至17:00、夜間時段為17:00至21:00,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
二、未舉辦體育競賽、活動及教學期間,免費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運動。
三、例假日租借,每時段另加收一仟元。
第六條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內容,或逕行轉讓,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第七條 本場地探索教育器材設施不提供外借使用。
第八條 借用完畢時,須將場地整理清潔,並經管理人員檢查環境清潔及場內各項設施等無損壞情事後,始可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若有損壞本場地及設施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如本校有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十條 本場地出借收入應依「國立宜蘭大學場地設備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之場地收入分配原則,提撥充作校務基金。
第十一條 本場地借用案件除得依「國立宜蘭大學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辦法」外,應依本辦法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博雅學部部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