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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半戶外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1101117110學年度第1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

110122111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3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9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優質運動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加強維護半戶外運動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各項設施,並充分發揮其功能,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半戶外運動場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本場地:

一、符合場地設置目的之體育活動。

二、國際性體育之交流活動。

三、具有文化性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四、其他經本校核准之活動。

 校內團體借用本場地須於七日前、校外機關團體須備文於十前派員至運動教育中心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准並繳清費用後方可使用。

 本場地借用優先順序:

       一、本校體育教學。

二、校際體育競賽。

三、本校核准之活動。

四、本校校代表隊訓練。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社團之體育活動。

六、其他符合第二條之校外活動。

第五條  收費標準:

            一、網球場(三)、籃球場(一)及排球場(一)

對象

場地管理及清潔費用

保證金

水電費

校內各單位

一仟六佰 /每面/每時段 (上、下午)

二仟元 /每面/每時段 (夜間)

一仟 /每面/每時段

六佰 /每面/每時段

校外各單位

三仟二佰 /每面/每時段 (上、下午)

四仟 /每面/每時段 (夜間)

三仟 /每面/每時段

附註:每日分三時段,上午時段為08:0012:00、下午時段為13:0017:00、夜間時段為17:0021:00,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

二、未舉辦體育競賽、活動及教學期間,免費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運動。

三、例假日租借,每時段另加收一仟元。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內容,或逕行轉讓,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第七條  本場地探索教育器材設施不提供外借使用。

第八條  借用完畢時,須將場地整理清潔,並經管理人員檢查環境清潔及場內各項設施等無損壞情事後,始可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若有損壞本場地及設施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如本校有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十條  場地出借收入應依「國立宜蘭大學場地設備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之場地收入分配原則,提撥充作校務基金。

十一  場地借用案件除得依「國立宜蘭大學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辦法」外,應依本辦法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博雅學部部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