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使用規定
一、開放時間內,會員憑會員證或入場許可使用本館運動設施。
二、校內教職員工生使用體育館場地,均享有通風及晚間開啟燈光照明之服務,空調恕不開放。
三、本校教職員工專用場地於平日上班時間之晚間五點以後時段保留,場地計有桌球場二張、撞球場二張、羽球場二面及籃球場半場以供教職員工同仁及眷屬使用。
四、進入本館各場地時,請勿攜帶飲食物品並禁止抽煙、嚼檳榔及亂丟垃圾等不宜行為。
五、進入本館各場地時,一律穿著球鞋或軟底鞋,否則禁止入場。
六、使用木質及PVC地板時,需自行確定鞋底已潔淨無砂粒後,方可入場。
七、個人使用各場地時,以小時為單位,以插卡方式依序輪流使用。
八、若發現不遵守以上規定者,由管理員帶離場地不得異議。
九、個人使用器材請一律自備。
十、使用期間,各種場地及設施,如因活動而損壞時,使用者須負賠償責任。
十一、使用期間,為維護用電安全,不得加裝電器設備。
十二、使用者使用各場地期間,若不慎發生意外,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十三、十五歲以下孩童進場須由家長(或師長)陪同,並負安全照顧之責。
十四、校外球隊經本校球隊指導老師邀請與本校代表隊作訓練賽時,彼等校外球隊不予收費。
十五、凡無故未購票而被工讀生或管理員發現者,須罰一佰元,若因未購票而被工讀生或管理員勸告執意不購票者第一次先通知該系及導師予以勸告,如再發生,依校規記申誡乙次。
十六、因業務需要申請體育館門禁卡需經單位主管同意簽核後使得發給,若離職或無業務需要時,需歸還門禁卡;倘因個人因素造成門禁卡變形或遺失,更換或補辦時應繳交工本費用一百元。
十七、會員証遺失補辦時,應繳交工本費用二十元。
伍、本校體育館場地出借收入應依本校場地設備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之場地收入分配原則,提撥充作校務基金。
陸、本校體育館場地借用案件除得依本校場地管理辦法辦理外,應依本辦法施行。
柒、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