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106年8月1日 一○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106.09.27 106學年度第1次博雅學部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國立宜蘭大學各學系(所、中心)、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並兼召集人。
二、教師代表:本中心全體教師。
三、學生代表:三人,日間部推派二位代表,進修學制推派一位代表擔任。
第三條 本會設置校外諮詢委員至少一人,聘請相關學者擔任,得就課程相關事項提供建議。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 本會職掌權責:
一、研議有關中心課程之規劃、架構、協調、檢討、修訂等事項。
二、審議本中心開設之課程。
三、研議由校外諮詢委員所提出之建議事項。
四、研議其他與課程相關之事項。
第七條 會議進行方式:
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由中心會議、博雅學部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教務處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