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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場地借用手續

一、申請時限:

1、校內單位或社團欲借用運動場地時,須於七天前向運動教育中心提出申請。

2、校外單位或團體欲借用運動場地時,須於十天前向運動教育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校方核可後,方可使用。

二、繳費:

已預約單位應於使用日期前三天付清場地管理及清潔費用、保證金。其中此項保證金於運動場地借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已恢復原狀,並確定無損壞情形下,本校將於二週內無息退還。

如因使用而造成場地損壞,借用單位應負責照價賠償;場地復原工作應依時限完成,否則本校自行雇工處理,場地保證金不予退還,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三、借用終止:

1、借用單位如繳付訂金後,未如期使用場地時,其所繳之訂金歉不退費。

2、若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未經協議而中途停止,本校歉不退費。

3、若借用單位將場地移作原定以外之用途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時,本校立即終止其使用權,並歉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