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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9學年度第4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學年度第2學期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9學年度第5次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運動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依據「國立宜蘭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國立宜蘭大學運動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設置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審議有關本中心教師(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續聘、不續聘、停聘、解聘、資遣原因認定、借調、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師休假、延長服務、名譽教授之聘任、校長交議事項及其他依法令須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

    當然委員為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 集人事前指定本會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推選委員由本中心全體教師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人員中推選,副教授職級以上之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人數不足時,應報請學部長或校長指派相關適當職級之校內外教師擔任。

本會審理聘任及升等案件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聘任及升等案不得參與表決,如因高階委員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會議時,應請學部長協助聘請與相關專長且職級相當之校內外教師擔任委員,且補足之委員,應任滿該學年度。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升等之審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遇有關本人、配偶、前配偶及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審議事項時,應行迴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中心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本中心中心會議及博雅學部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